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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園地月訊

    109年2月政風園地月訊(含消費者保護)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2-19 11:33

    廉政倫理規範宣導:

    第二條規定,本規範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與市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構))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

    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

    響。

    (三)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

    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四)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

    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

    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

    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六)受贈財物:指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收受他人具有價值之財物或其他

    利益。

    (七)飲宴應酬:指接受他人邀請之飲宴招待或其他應酬活動。

    安全維護:

    機關主管及全體同仁防制縱火應有的認識: 1. 限定出入口,但消防緊急逃生門不可上鎖。 2. 隨時注意辦公場所內所發生的事,在出入口應有專人定時巡(監)視,保持警 覺心。 3. 主管應時常提醒同仁對縱火防制的警覺,若員工發現有舉止怪異的民眾應立即 向上級反應、處理。 4. 確認場所內的門、窗都在正常無損壞狀態,並均能確實上鎖。 5. 面對外部的門縫應盡可能狹小,以防縱火者從門縫塞入點燃的物品,導致擴大 燃燒。 6. 確認擁有出入門鑰匙的名單,預備鑰匙保管應注意,如有鑰匙遺失應設法追回 或換新門鎖。 7. 信箱應使用金屬或不可燃材質,以防已燃的紙張或布投入擴大延燒。 8. 對於儲存室、倉庫等場所或區域,對出入人員應管制,並僅有授權或管理者才 可出入。 9. 建議加設夜間照明設備,在離開下班後能自行控制開燈。 10. 場所內、外走廊、樓梯間盥洗室等勿堆放紙張、垃圾等可燃物。 11. 下班前應確定門窗閉鎖。 12. 每日上班時應指派人員檢查門戶有無損壞,並檢查各項滅火設備均在定位並 確實可運用。 13. 定期進行消防演練,針對場所特性,做好防護計畫,落實防火管理制度,加 強自衛消防編組訓練,強化火災應變能力及警覺性。 14. 發生火警,應趕快廣播逃生,並採報警(119)、引導逃生、滅火等動作。

    機密維護:

    訂定機敏會議資訊保密措施: 為落實保密機制並明示保密責任,各機關應依業務需要研訂機敏會議資訊保密措 施,內容建議如下: 一、重要機敏會議資訊應使用隔離電腦處理,避免使用於連結網際網路之電腦設 備。 二、機敏會議資訊相關檔案及紙本均應加註密等或「機敏資料」之浮水印文字, 並予編號分發。 三、召開機敏會議時,於會議開始前,主席或主辦單位應提示與會人員知悉,並 於簽到表上註記「本會議因具機敏性質,與會人員應行保密。」等宣示文字。 四、會議使用管制分發之機敏資料,均應於會議後按編 號收回,與會人員如因公務需要留用,應經主席核 准並簽收。 五、禁止透過網際網路(如電子郵件)傳送機敏會議資訊,若因公務需要透過網際 網路傳送者,應刪除涉密內容,該部分資料則另採書面發送並經簽收程序。 六、機敏會議應以秘密方式舉行,並選擇單純或有隔音 設備之場所以防止竊聽,同時禁止非相關人員任意 進出。 七、訂定重大專案機密維護措施,研判作業流程可能發生洩密之事項、防範措 施、執行分工等,由有關業務單位按執行分工落實執行。 八、在職期間所經手或保存之機敏資訊,於退休離職或職務異動時,應列入移交 或依規定銷毀。

    消費者保護

    住宅轉租新制上路,租屋更安心

    日期:109/02/12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為建立健全之租屋市場秩序,規範「包租業」向「房東」承租房屋後再行轉租予「承租人」之法律關係,已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之「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俟內政部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次:
    一、 適用對象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用以規範「包租業」承租房屋後再行轉租予「承租人」之法律關係,與一般房東房客間之房屋租賃關係有別。
    二、 租賃期間
        明訂租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逾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
    三、 押金上限及返還時間
        為防止包租業超收及拒不返還押金爭議,明訂押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四、 費用負擔
        「包租業」及「承租人」得相互約定水、電、瓦斯等費用由何人負擔。此外,並明訂「電費」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其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包租業藉由收取高額電費,謀取不當利益。
    五、 修繕責任
        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由「包租業」負責修繕,惟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造成時,包租業即不負修繕義務。包租業修繕期間,房屋若無法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扣除該期間之租金」。
    六、 終止租約
    (一) 法定終止:明訂包租業及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並規定應於一定期限前(按其情形有3個月及30日二種期限)以書面通知他方。惟,若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時,「得不先期通知」。
    (二) 意定終止:即使無法定終止租約之事由,租賃雙方亦可在權利衡平之前提要件下,約定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提前終止租約應於「至少一個月前」通知他方,未為先期通知而提前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七、 公會協助義務
        若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包租業應於「五日內」通知承租人終止轉租契約,並「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若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時,承租人並得請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租事宜,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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