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不屬於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簡稱住警器)並維護之。為拋磚引玉帶動本市市民建立設置住警器觀念,強化弱勢族群、原住民族地區住宅火災預警,降低人員傷亡,特制訂本執行計畫,補助前述住宅場所住警器,並整合市府能量積極推動。補助內容詳情,如執行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