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經國防部、本部核定有案之身心障礙人員
補助輔具項目及金額:
(一)申請人購置輔具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衛生福利部相關法規核定補助輔具項目、金額後,不足之款項由本部辦理同額補助。但係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須購置輔具者,本部同額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為新臺幣二萬元。
(二)前款補助總額不得超過輔具實際購置金額。
辦理程序:由申請人或委託有行為能力者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詳細計畫登錄於內政部(役政署)專屬網頁,或洽詢役政災防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