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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每年一、二期作轉(契)作、休耕申請注意事項?(聯絡電話:3228160分機161)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11-09 10:59

    A:
    申報資格:符合83至92年基期年間種稻或契作甘蔗,或參加83至85年間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稻田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

    申報地點:現耕人戶籍在三民區者,以戶長名義在本所經建課辦理。

    應備證件:

    一、現耕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及印章。

    二、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3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現耕人金融機構存摺。

    四、申報契作者,另提供:與契作單位簽訂之契作合約書及契作單位證明。

    申報期間:

    第1期作:全國統一於每年1月2日至1月31日。

    第2期作:高雄市訂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止。

    調整措施:

    一、申報休耕須於休耕當期作之「前兩個期作」至少要有一期作復耕,經勘查合格或判釋有案,始得受理。

    二、承租公有地僅得申報轉(契)作或種稻,不得申報休耕。

    三、每戶每年申報休耕面積上限為3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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