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申報資格:符合83至92年基期年間種稻或契作甘蔗,或參加83至85年間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稻田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
申報地點:現耕人戶籍在三民區者,以戶長名義在本所經建課辦理。
應備證件:
一、現耕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及印章。
二、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3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現耕人金融機構存摺。
四、申報契作者,另提供:與契作單位簽訂之契作合約書及契作單位證明。
申報期間:
第1期作:全國統一於每年1月2日至1月31日。
第2期作:高雄市訂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止。
調整措施:
一、申報休耕須於休耕當期作之「前兩個期作」至少要有一期作復耕,經勘查合格或判釋有案,始得受理。
二、承租公有地僅得申報轉(契)作或種稻,不得申報休耕。
三、每戶每年申報休耕面積上限為3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