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維護
行政機關應注意之安全維護事項之一
一、辦公室內請勿使用電爐或其他高耗電之電器。
二、辦公室內請勿存放危險、違禁或易爆、易燃物品。
三、下班後除電冰箱外,其他電器用品應切斷電源。
四、下班後除加班人員所需照明外,其他照明燈具應關閉。
五、下班後電腦、印表機、影印機等電源應予關閉。
六、下班後辦公室門、窗及防火門應關妥。
七、滅火器勿超過使用年限。
八、逃生安全門應設置牌示或警示燈。
九、停電時使用之緊急照明設備應能正常啟用。
十、走廊通道及逃生梯請勿堆積雜物或易燃物品。
機密維護
問:機密文書中,國家機密與一般公務機密競合時,如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保密期限,長於國家機密保密期限,遇國家機密解密,而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尚未解密時,應如何處理?例如人民申請調閱國家機密檔案之問題。
答:「國家機密」係以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必要為前提,凡「一、軍事計畫、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二、外國政府國防、政治或經濟資訊。三、情報組織及其活動。四、政府通信、資訊之保密技術、設備或設施。五、外交或大陸事務。六、科技或經濟事務。七、其他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者。」(「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並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核定機密等級者,均屬國家機密。不同等級之國家機密合併使用或處理時,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7條)國家機密相關之準備文件、草稿等資料,應依其內容分別核定不同機密等級。但與國家機密事項有合併使用或處理之必要者,應核定為同一機密等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而「一般公務機密」,係指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綜上可見,有關機密文書,若非「國家機密」事項,則屬「一般公務機密」。但國家機密文書解密後,對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者,或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仍應持續保密。至人民申請閱覽業已解密之國家機密檔案,如有「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5條第5款或「檔案法」第18條規定等情形,行政機關自得限制公開或提供,或予以拒絕。
政風法令宣導
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依該規範第三條規定:
三、員工不得因請託關說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員工遇有請託關說情事,應於三日內填寫「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以下簡稱登錄表),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消費者保護
「契約到期通知」置之不理? 小心魔鬼藏在細節裡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