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法令宣導第6輯
員工出席演講或評審等領取酬勞之規定
依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
員工出席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之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而支領費用者,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員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請撰寫文稿等著作而支領費用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前二項情形,應事先填寫登錄表,簽報其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