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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課

    調解(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01-08 15:48

    申請人備妥資料到區公所調解會櫃台提出書面申請,由承辦人員收案編號,訂定調解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調解,調解成立當場製作調解書交雙方當事人確認無誤簽名,承辦人員於調解成立後十日內函送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審核,經法院核定後由區公所轉寄調解書予雙方當事人。

    調解申辦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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