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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保老人健保費自付額補助(隨時辦理)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03-22 09:05

    申請資格與內容

    一、自105年1月1日起,凡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在國內居住超過183天之年滿65歲以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市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未滿70歲之老人,且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滿70歲以上且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由中央全額補助)
    (二)最近一年核定綜合所得稅稅率5%或查無報稅資料者。
    (三)最近一年核定綜合所得稅稅率12%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自符合資格之次月起,補助健保費自付額每人每月最高補助第六類地區人口(目前為749元)。        符合以上資格者,經申報為受扶養人,其健保費自付額補助標準,依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稅率定之。

    二、本項補助民眾無需提出申請,每月由民政局提供比對老人名冊資料,社會局提供補助資料送中央健保署,經健保署比對全國投保人口後直接辦理減免。

    三、惟為避免資料疏漏,凡符合補助資格而未獲補助者,請備妥以下資料,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社會局老人福利科辦理。
    (一)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查驗後歸還)、代辦人身分證明影本
    (二)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印本
    (三)領據(請攜帶老人個人私章)

    四、若因核定稅率或國內居住天數未滿183天不符合補助者,當在同一年度內變更核定稅率(跨年度由社會局統一查調無須提出申請)或返國居住已超過183天,欲申請本市老人健保費自付額補助者,請備妥以下資料,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社會局老人福利科辦理。
    (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至戶籍地國稅局稽徵所申請)。
    (申請人無報稅亦未被申報扶養,則請附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二)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至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申請)或護照影本。  

    如有調整,依社會局公告為主。

    受理窗口:社會課(受理後函轉社會局審核)

    服務電話:(07)3228160#255

    處理期限: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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