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耕地租佃爭議如經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則移請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如不服調處時,依規定移送法院審理。 二、經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成立或經市政府耕地租佃委會調處成立之案件,由市政府耕地租佃委會發給證明,雙方當事人應依調解調處結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