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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三七五租約耕地在什麼情況下地主可以終止租約收回土地?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11-09 09:49

    A: 
    1. 在耕地租約期限未屆滿前,非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主不得終止租約:

    (1)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2)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3)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4)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5)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2. 依上述第(5)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 人下列補償:

    (1)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2)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3)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

    3. 如果承租人不自任耕作,或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他人,原訂租約無效,地主得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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