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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業務

    Q:如何申請設立宗教(祠)財團法人?(聯絡電話:3228160分機235)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11-09 09:22

    A:
    申請設立宗教財團法人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函)。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捐助人同意於宗教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宗教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五、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監察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六、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七、捐助人指定書或籌備會會議紀錄,其內容應有指定董事、監察人之記載。

    八、第一屆董事會會議紀錄,其內容應有選舉董事長之記載。

    九、宗教財團法人及董事(監察人)印鑑或簽名式。

    十、年度業務計畫書。

    十一、年度經費預算書。

    十二、週鄰同意書(主事務所如非作為聚會場所免附,惟應附切結書)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以上除申請書(函)1 份、其餘各項為一式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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