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可由出租人或承租人單獨檢具證明文件並陳明理由,向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區公所受理後,應即通知他方於接到通知後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期滿不為相反意見表示時,視為同意依規定辦理,如他方提出相反意見時,則依耕地租佃爭議循調解調處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