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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會

    調解會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11-22 15:54

    人民調解案件 之受理。

    項目名稱: 調解(民事事件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應備書表或證件:
    1.聲請調解書或筆錄
    2.沿革

    承辦單位: 民政課
    處理期限: 自受理聲請之日起,民事於15天內,刑事於5天內,定期召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備註:
    1.聲請調解,可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2.如以言詞聲請者,可由承辦人或服務台人員代為製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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