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案件 之受理。 項目名稱: 調解(民事事件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應備書表或證件: 1.聲請調解書或筆錄 2.沿革
承辦單位: 民政課 處理期限: 自受理聲請之日起,民事於15天內,刑事於5天內,定期召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備註: 1.聲請調解,可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2.如以言詞聲請者,可由承辦人或服務台人員代為製作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