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戶3個月內現戶戶籍謄本(由區公所代為查調)。應計算人口包括:(一)本人、配偶。(二)一親等直系親屬:父母(申請人父母離婚者父母雙方仍皆計入)、子女(女兒包含已婚與未婚皆計入)及同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如孫子女、祖父母)、同戶籍或共同生活之25歲以下無工作能力或因身心障礙無工作能力之兄弟姊妹。(三)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國稅局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全戶應計人口最近3個月內所得資料、財產清單及受補助人之稅籍資料(由市府代為查調)。
三、申請人印章、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反面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如他人代辦則需另提供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四、申請人或家屬有下列情形者,應備之相關證明資料:
(一)年滿16歲以上、25歲以下在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須蓋有註冊章)。(不包含就讀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
(二)請領有月退金、月撫金者,請影印最近3期通知單或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另享有優惠利率存款者,一併檢附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
(三)國中、小學教職員及職業軍人請影印服務單位開立之最近3個月薪資明細。
(四)外籍配偶尚未設籍者請檢附居留證。
(五)戶籍為寄居者請檢附實際居住地租賃契約書(或房屋稅單)及水電單。
(六)領有一次退休金者,影印款項匯入帳戶起始日至迄今封面、內頁明細及資金流向證明。
(七)16歲以上未在學、未滿65歲者,檢附勞保加退保明細,年滿56歲投保年資15年以上者另檢附是否請領勞保退休金證明。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入獄服刑者檢附服刑證明、失蹤者檢附警察機關失蹤報案證明(報案協尋未獲連續達6個月以上)、無法工作者檢附健保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六、若綜合所得稅年度列出財交部分,請檢附房屋或土地買賣契約書(私契)及資金流向證明,若為法院拍賣之財交請檢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
七、財稅資料有股票利息者,應檢附集保資券庫存表(現值表)及股票(扣款)交易之銀行存摺之內頁影本,若利息代號為基金利息者,應檢附最新一期對帳單及基金交易(扣款)之銀行存摺之內頁影本。
八、有私人借貸者,應檢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後之借貸契約書及資金往來流向相關證明單據,並書面說明借貸原因、債務發生、清償時間及資金流向。
九、應計人口中有設立公司行號已辦理歇業者,應依公司法規定檢附該公司清算相關證明文件(如經濟發展局核定公文、國稅局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
十、應計人口有投保商業保險者,應檢附保險契約書正本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價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