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補助對象?(聯絡電話:3228160分機155、156、253)
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超過183天、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並領有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列冊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非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二)動產規定: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中獎所得、財產交易所得、保險給付與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及其他動產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三)不動產規定: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716萬元。
(四)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五)未重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惟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