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最新消息

    113年第1期作休耕、轉(契)作申報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4-30 15:14

    「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補貼申請事項

    • 申報資格:1.符合83至92年基期年間種植水稻、契作甘蔗,或參加83至85年間保價雜糧、稻田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

      2.非都市土地的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內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者,核發「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 申報地點:農友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

     

    • 受理期間:113年1月2日至2月2日止

     

    • 並請農友優先考量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包含公糧、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已完成申報者,當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申報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

     

    • 應備證件:

    (一)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之正本 

    (二)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及最近3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有效期限內租約正本或代耕證明資料 

    (四)現耕人高雄地區農會存摺影本及印章

    (五)申報契作作物請檢附契作合約書正本及契作對象證明文件影本

    (六)初次申報之農地如無法證明符合資格者,請向農地所在地公所或農

          會申請基期年證明文件辦理。

     

    六、農戶申報面積應與實際種植面積相符,倘未扣除不可耕面積,以「申報不符」處理。如係公共設施等不可耕作面積,經公所認定非屬故意未於申報時先行扣除使用面積者,當期作仍得依實際種植面積(依申報面積扣除變更使用面積)核給,實際種植情形與申報項目或面積不符時,應於戶籍所在地公所申報結束前或一般轉(契)作期、休耕期開始前更正。如經勘查或抽查為申報不符者,不符之該筆申報面積除當期作不予補助外,並取消次年同一期作之申報休耕、轉(契)作資格。

     

    七、農友如有疑問可洽詢:行政院農業部農糧署免費諮詢專線0800-015158、

       農糧署各區分署:北區03-3322150、中區04-8321911、南區06-2372161、東區03-8523191

    三民區公所經建課電話:(07)3228160分機161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