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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資訊

    採購案件保密觀念教育訓練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8-18 10:46

    採購案件保密觀念教育訓練

    「開標主持人宣布決標後,勿直接宣布底價,俟決標紀錄完成後,再行宣布底價。」

    講解單位

    政風室

    訓練目標

    強化保密措施及保密法令宣導,建立同仁正確法律認知及採購行為,防範同仁誤涉洩密情事

    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規定,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同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惟各機關辦理採購,仍有發生採購同仁將廠商投標文件交付予其他廠商情事;另各機關辦理開標作業時,亦屢有開標主持人誤認廠商報價進入底價或為保留決標,而疏未注意政府採購作業程序及保密規定,不慎於開標現場公布底價或核算報價與底價之比率,致洩漏底價。

    二、鑒於前述情事仍持續發生,爰請各單位加強宣導相關保密規定,並建議機關辦理採購落實保密措施,防範採購同仁因一時疏失或經驗不足,造成違規洩密行為,且避免機關需重新招標而延遲採購時效。

    建議或辦法

    目前本所已採行之防範誤涉洩密情事做法:

    (一) 研擬開標主持人注意事項。

    (二) 開標主持人主持開標作業時,製作「底價於決標前應予保密」警語標示。

    (三) 於底價封適當處,以橡皮章戳印方式標示「底價於決標前應予保密」保密警語。

    (四) 積極鼓勵同仁參加採購人員教育訓練。

    (五) 首次擔任開標主持人之勤前教育訓練。

     

    上版日期:10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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