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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業務

    Q: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應備之文件?(連絡電話:3228160分機260、182、256、257、258)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12-28 08:32

     

    Q: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應備之文件?(連絡電話:3228160分機260、182、256、257、258)

    一、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二、家庭應計算人口如下:(由區公所代為查調全戶3個月內現戶戶籍謄本)

    (一)申請人:同戶籍之直系及旁系親屬一人代表。

    (二)配偶:(申請人離婚有子女者前配偶應計入)。

    (三)一親等直系血親:子女、父母(以列計夫的父母為原則,但經舉證併計夫妻雙方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有利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妻方父母與列冊接受補助同址者為應列冊人口。)。

    (四)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血親:如兄弟姐妹、孫子女、(外)祖父母。

    (五)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六)外籍配偶尚未設籍者請檢附居留證及111年度財稅資料。

    (七)新住民申請中低收入戶需提供其原生國一親等直系血親之戶籍及財稅等相關資料: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親屬關係公證書,非大陸地區之新住民,取得官方現戶戶籍(需有日期章戳)資料後,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三、家庭應計算人口111年度所得資料、財產清單及受補助人之稅籍資料 (死亡一年內仍應計入)。(由全國社會福利資源整合系統代為查調)。

    四、16歲以上未在學、未滿65歲者,檢附勞保加退保明細,加保勞保取得身障資格者,另檢附是否請領勞保失能給付證明;已達可退休年齡者檢附是否請領勞保退休金證明。

    五、戶籍為寄居者請檢附實際居住地租賃契約書及水電單。

    六、申請人或家屬有下列情形者,應備之相關證明資料:

    (一)年滿16歲以上至年滿25歲以下在學者,應檢附學生證影本(需有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二)領有月退俸及月撫金者,檢附最近發放通知單或存摺收支內頁明細;領有一次退休金者,影印自領取退休金至申請日之存摺收支內頁明細。

    (三)職業軍人請檢附最近一個月薪資(餉)明細。

    (四)領有軍公教退休優惠存款利息者,應檢附臺灣銀行存簿優惠存款封面及本金紀錄。

    (五)若綜合所得稅年度列出財產交易部分,請檢附房屋或土地買賣契約書及檢具資金流向證明,若為法院拍賣之財交請檢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

    (六)財稅資料有股票營利及財交(基金買賣)者,應檢附集保資券庫存表及股票交易之銀行存摺111年至今之內頁影本,若財稅資料之利息代號為73者為基金利息所得,應檢附最新一期對帳單及基金交易之銀行存摺111年至今之內頁影本。

    (七)有私人借貸者,應檢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後之借貸契約書及借貸金額之資金流向。

    (八)應計人口中有設立公司行號已辦理歇業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及依公司法規定檢附該公司清算相關證明文件。(經濟發展局核定公文、國稅局清算證明、5年內未營業者另檢附國稅局無營業稅證明、1年內歇業者另應檢附資本額資金流向。)

    (九)應計人口中有投保商業保險者,應檢附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等證明文件。

    (十)戶內應計人口中有250cc以上汽機車者,應檢附汽機車行照及二間以上經登記合法經營車行之鑑價資料,殘值計入動產。

    (十一)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身心障礙證明、入獄服刑者檢附服刑證明,失蹤者檢附警察機關失蹤報案證明(報案協尋未獲連續達6個月以上)、失業認定證明、患有重大傷病者檢附重大傷病證明及最近3個月連續就診記錄及健保醫院開立之無工作能力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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