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認定應備之文件?(連絡電話:3228160分機157、158)
一、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如他人代辦則需另提供代辦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
二、家庭應計算人口如下:(由區公所代為查調全戶3個月內現戶戶籍謄本)
(一)本人、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女兒包含已婚與未婚皆計入)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例如:孫子女)
(四)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國稅局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全戶應計人口最近3個月內所得資料、財產清單及受補助人之稅籍資料(由區公所代為查調)。
四、出境人口應檢附境外所得薪資、財產證明及身分證明(需經駐外單位認證)。
五、戶籍為寄居者請檢附實際居住地租賃契約書及水電單。
六、申請人或家屬有下列情形者,應備之相關證明資料:
(一)年滿16歲以上至年滿25歲以下在學者,應檢附學生證影本(需有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二)領有月退俸及月撫金者,檢附最近發放通知單或存摺收支內頁明細;領有一次退休金者,影印自領取退休金至申請日之存摺收支內頁明細。
(三)領有軍公教退休優惠存款利息者,應檢附臺灣銀行存簿優惠存款封面及本金紀錄。
(四)若綜合所得稅年度列出財產交易部分,請檢附房屋或土地買賣契約書(私契)及檢具資金流向證明,若為法院拍賣之財交請檢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
(五)財稅資料有股票營利及財交(基金買賣)者,應檢附集保資券庫存表及股票交易之銀行存摺111年至今之內頁影本,若財稅資料之利息代號為73者為基金利息所得,應檢附最新一期對帳單及基金交易之銀行存摺111年至今之內頁影本。
(六)有私人借貸者,應檢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後之借貸契約書及借貸金額之資金流向。
(七)應計人口中有設立公司行號已辦理歇業者,應依公司法規定檢附該公司清算相關證明文件(如經濟發展局核定公文、國稅局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
(八)應計人口中有投保商業保險者,應檢附保險契約書正本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