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鑑定申請:
申請人應攜帶近3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3張、私章及身分證,未滿14歲者檢附戶口名簿,如有舊手冊或證明一併攜帶(非本人辦理則須再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及私章)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補、換發:
近3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2張及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辦理(非本人辦理則須再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及私章)。
由申請人向社會課申請承辦人審核,三層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