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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難救助須知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11-05 15:18

    急難救助須知

    一、法令依據:高雄市急難救助辦法。

    二、救助對象

    1.設籍本市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21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2.設籍本市並受僱於外縣(市)之雇主,缺乏車資前往就職,或外縣(市)居民流落本市,缺乏車資返鄉。

    三、救助項目及應備文件

           高雄市急難救助之項目、標準及應備文件如附表(提供檔案連結):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因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     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   於困境。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四、申請流程

    1、申請急難救助者,應於急難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備齊附表所列文件向得向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或由里辦公處協助填寫申請調查表後送區公所社會課收件。

    2、區公所為審核急難救助之申請,得派員實地訪查,並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訪查所需資料。

    3、區公所自申請文件完備之日起三日內完成審核並予以救助。情況特殊者,得視實際需要展延之。

    網站連結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https://socbu.kcg.gov.tw/index.php?prog=2&b_id=6&m_id=36&s_id=108&CaseId=QTIwMjUwMTMxMDAwMDI

    高雄數位市民∣市政服務:https://ktcservice.kcg.gov.tw/eservice/apply_mode_directions2?itemId=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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