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規定,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同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惟各機關辦理採購,仍有發生採購同仁將廠商投標文件交付予其他廠商情事;另各機關辦理開標作業時,亦屢有開標主持人誤認廠商報價進入底價或為保留決標,而疏未注意政府採購作業程序及保密規定,不慎於開標現場公布底價或核算報價與底價之比率,致洩漏底價。
二、鑒於前述情事仍持續發生,爰請各單位加強宣導相關保密規定,並建議機關辦理採購落實保密措施,防範採購同仁因一時疏失或經驗不足,造成違規洩密行為,且避免機關需重新招標而延遲採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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