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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資訊

    利益衝突迴避宣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03-02 10:33

    依高雄市政府政風處107年3月1日高市政預字第10730148700號函規定

    一、轉據法務部廉政署107年02月23日廉利字第10705001400號函辦理。

    二、按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公職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本應公正無私,避免瓜田李下,俾提升人民對廉能政府之信賴。

    三、次按法務部廉政署近年辦理本法裁罰案件中有關公職人員違反未自行迴避義務之行為態樣常見諸如有:公職人員未自行迴避配偶或二親等親屬之人事任用、考績評核或財產上之利益,多數為公職人員因誤解法令或心存僥倖心理,因一時失慮而遭受本法法定罰鍰金額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為落實行政院中央廉政委員會第19次委員會議決議,廉政工作應秉持愛護、防護及保護公務員三面向,本室加強結合本所網站資源及視業務特性,利用網站場合向公職人員宣導推動利益衝突迴避之觀念,期有效降低利益衝突迴避案件發生,避免公職人員遭受高額裁罰。

    上版日期:10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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